对唯一住房不执行条件有哪些

2025-11-27 22:23:52 法律知识 0
  对唯一住房不执行条件有哪些?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并非一概不能执行。特定条件下可执行,如抚养义务人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为逃债转让名下其他房、申请执行人提供住房或预留租金保障居住权益等。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对唯一住房不执行条件有哪些

   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并非一概不能执行,存在一些特定条件。

   一是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例如,被执行人虽只有一套住房,但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名下另有可供居住的房屋,此时可执行其唯一住房。

   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若被执行人在知晓有债务需履行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将其他房产转让,导致只剩下所谓“唯一住房”,这种情况下可对该住房执行。

   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即申请执行人通过提供住房或预留租金的方式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益后,可执行其唯一住房。

   二、对同住人如何补偿售后公房出售

   1、作为租赁的公共用房,经过住房改革后,将其出售给原始租户的房屋,即为已经完成销售的售后公房。

   2、售后公房所具备的显著特征包括房屋面积较小以及总价款偏低,几乎所有的房屋总价都严格被限制在45万元人民币以内。

   3、对于售后公房的分类而言,根据其房改后的发展历程与时间节点自1994年开始,国家便将公房(即使用权类型的房产)出售给了广大员工,从而使其获得了完整的所有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已经售出的公房逐渐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这些在市场上公开出售的已售公房便被统称为售后公房(其中又分为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两种类型)。

   此外,在某些地区如北京市,此类房屋还被称为优惠价房。

   三、对收房的认定是怎样的

   项目的整体建设已经达到完成标准,主要表现为建筑主体已顺利竣工并且通过了四方验收环节(成功获取到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小区内部道路、绿化种植、通信设施、水电供应以及燃气、供热等社区基础配套设施均已全面建设完毕。

   在此期间,由物业管理部门主导进行预先验收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修复,待所有隐患得到妥善处理后,将向业主发布正式入住通知,从而标志着开发商进入交付房屋的关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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