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和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可撤销和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首先得明白,所谓“合同无效”,就是我们常说的那种在法律上明显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这种情况下,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了。
而咱们要讲的这个“撤销合同”,其实就是当合同出现了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让它失去效力。
那么,什么叫做“无效合同”?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法律上看起来就不应该存在的合同。
这些合同之所以无效,可能是因为签订合同的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者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又或者是合同的达成过程中存在着欺诈等行为。
至于“撤销合同”,它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发现自己签的合同有问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有权要求法院或相关机构撤销这份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和无效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即是指基于某种原因,合同在生效条件方面有所不足,导致其有效性取决于有权撤销该合同的相关方是否有权行使撤消权。
倘若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并被撤消,则自此开始其即归于无效。
无效合同则是指尽管合同已正式签署成立,但是由于其关键要素缺乏足够的有效性,因此在法律层面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给予其具备法律约束力。
须明白的是,无效合同的性质是,从一开始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三、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什么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如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可依法撤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受损害方有权依法撤销此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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