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存在以下显著的差异之处:首先,它们形成的根源各异。
可撤销合同通常由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以及欺诈、胁迫等原因而产生;反之,无效合同则常常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表现形式、虚假的意思表达、违反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这些强制性规定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应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情况除外),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种种因素。
对于这两种合同的认定程序也有所不同。
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程序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动发起;对于无效合同而言,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主动进行确认,判定其为无效。
再者,从法律效力来看,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之前,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则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最后,在期限限制上,若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欲行使撤销权,则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超过行使期限后,撤销权人将失去撤销权,无法再行行使,此时合同仍将保持有效;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且这种错误认识影响了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三、无效合同撤销时效几年
无效合同不存在撤销时效的问题,因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当然、确定、绝对的无效,不需要进行撤销。
与无效合同容易混淆的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需要明确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不同性质和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情形而无效,是一种客观的、确定的无效状态;而可撤销合同是因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赋予当事人撤销权,在撤销权行使前合同是有效的,一旦撤销权行使,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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