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否有效
一、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否有效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具体而言,一方面,合同在未被撤销时,其效力与有效合同无异,当事人需受合同条款的约束,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在撤销前,买卖双方应按约定交付货物和支付价款。
另一方面,虽然合同在撤销前有效,但一旦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此,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区分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以下明显区分:
(一)合同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如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订立的合同,其在订立时通常已具备其他有效要件,只是意思表示方面有缺陷;效力待定合同则是合同主体资格存在欠缺,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
(二)合同效力状态不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权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继续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既非有效也非无效,需经有权人追认后才有效,若被拒绝追认则无效。
(三)有权决定合同效力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通常由受损害方等特定主体享有;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权一般由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有权人享有。
(四)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三、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因、性质、判定程序及法律责任与期限限制皆有所不同。
前者系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失实(如误解、欺诈、胁迫等)导致;后者源于严重违反法律或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缺乏法律效力的行为。
性质上,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视为有效;而无效合同自始即被视为无效。
在判定程序上,可撤销合同需由撤销权人启动;无效合同则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确认。
法律责任方面,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故无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责任取决于享有撤销权一方的主观意愿。
期限限制上,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无效合同则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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