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在实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过程中所持续度过的时间,仍然应当计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
这是因为即便申请了终结执行程序,若终局裁定并未明确免除被执行人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自然也就无需扣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期间来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总数。
就债权方而言,在请求执行款项之际,有责把终止执行期间加入到迟延履行期间的全额之中,并予以精确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审查过程中自动产生的中止或暂缓执行期以及再审期间的中止,皆不应当计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不会影响迟延履行利息的持续计算,但是具体的计算方式和区间可能会受到不同情形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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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滞纳金的利息最高是多少
我国法律对于滞纳金并无固定的定义,因法律关系而异。例如,在税务和行政费领域,其滞纳金利率各异。回到民事合同领域,若涉及滞纳金,实则可以视为违约金。
然而,若约定的滞纳金利息过高,通常会参照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最高限额动态调整。目前,这一限额设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不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案例需要具体分析,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断。
三、执行期间利息怎么提交
申请强制执行欠款利息需向法院递交申请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普通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如未约定则不计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未偿还的本金,乘以每日万分之
1.75,并在延迟履行期间内计算
。
若非被执行人提出请求,中止或暂缓执行以及再审期间均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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