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对照表
一、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对照表
三级伤残鉴定在不同领域有不同标准,以下列举常见的人身损害和工伤方面的部分对照:
人身损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截瘫(肌力 3 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等。
2. 头面部损伤: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侧上颌骨或者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等。
3. 颈部及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食管闭锁或者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或者空肠造瘘等。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偏瘫肌力 3 级;截瘫肌力 3 级;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等。
2.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 或视野≤24%(或半径≤15°);双耳听力损失≥91dB 等。
3. 其他: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肝切除 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等。
具体鉴定要依据专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详细标准进行,不能仅对照标准自行判断。
二、伤残鉴定标准1-10级
伤残鉴定标准1 10级是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一级伤残最为严重,表现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比如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
二级到四级伤残也较为严重,功能严重受限,有不同程度的医疗和护理依赖。如二级的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等。
五级至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像五级的一侧前臂缺失等。
七级至十级伤残相对较轻。七级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如七级的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等。八级到十级伤残的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功能轻度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如十级的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
三、伤残鉴定后保险公司赔吗
伤残鉴定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投保人购买了包含伤残保障的保险产品,且伤残情况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通常会进行赔偿。比如,在意外险中,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经专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后,达到合同规定的伤残等级,保险公司会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赔付。
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可能拒赔。一是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例如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某些特定职业、特定活动导致的伤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的伤残是由此类原因造成的。二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重要信息,如被保险人本身存在的疾病等,保险公司发现后可能拒绝赔偿。三是未按合同要求进行鉴定。保险合同可能对伤残鉴定机构、鉴定流程等有明确规定,若被保险人未遵循这些规定,保险公司也可能不予赔偿。
所以,伤残鉴定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关键在于保险合同条款和实际伤残情况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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