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先提交证据吗
一、刑事自诉先提交证据吗
刑事自诉案件中,提交证据的时机有其相应的规定。
在提起刑事自诉时,需要提供一定证据。依据法律,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同时,需附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意味着,在启动刑事自诉程序时,自诉人就应提交初步证据,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结果。
进入审判阶段,自诉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需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出示物证、书证,宣读证人证言等方式,向法庭展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若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而被告人又不承认犯罪,且法院经调查也未能收集到必要证据,法院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
所以,刑事自诉在提起时就需提交初步证据,后续庭审中也要依程序充分举证。
二、刑事证据必须是原件吗
刑事证据并非必须是原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多种类型。对于书证、物证等证据,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确实优先收集原件。
不过,在无法取得原件的情况下,提供副本、复制件等也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且,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因此,刑事证据不一定是原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非原件的证据同样具有证据效力。
三、刑事辩护要提供证据吗
刑事辩护中,辩护方可以提供证据,但并非必须。
在刑事诉讼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控方需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这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不过,辩护方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常会积极收集并提供证据。比如,提供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正当防卫等方面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通过这些证据,可以削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使法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产生合理怀疑。
如果辩护方有证据却不提供,可能会错失为被告人争取有利判决的机会。但即便辩护方不提供证据,只要控方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人也不应被判定有罪。
总之,刑事辩护中辩护方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机会,但不是必须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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