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归谁管理
一、医疗事故归谁管理
医疗事故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起着关键作用。其职责包括:
1. 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 组织调查、鉴定医疗事故,查明事故原因、过程等。
3. 依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4. 协调医患双方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促使达成合理的赔偿等解决方案。
此外,司法机关在涉及医疗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等案件中也会介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医疗事故由谁主持
医疗事故的处理并非由单一主体主持。
一般来说,发生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直接就赔偿等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不存在特定主持方。
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会介入并主持调解等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组织医患双方协商赔偿等问题。
而当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时,法院会主导整个过程,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等作出裁决。 不同处理途径有不同的主持主体,其目的都是妥善解决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三、医疗过错由谁举证
1. 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对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过错情形。
2.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比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 此外,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只需证明因使用医疗产品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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