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劳动法怎么规定
一、特殊工时劳动法怎么规定
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特殊工时主要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企业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它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二、工作超时劳动法有规定吗
劳动法对工作超时有明确规定。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超时工作报酬方面,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若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者也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劳动局解决什么纠纷问题
劳动局现已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能解决多种纠纷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纠纷。涵盖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争议。比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在合同期内随意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等引发的纠纷。
二是工资福利纠纷。包括工资支付问题,像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及支付不足等;还有福利待遇方面的争议,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提供带薪年休假等。
三是工伤纠纷。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赔偿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可由其介入处理。
四是劳动保护纠纷。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是否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问题引发的争议。
此外,还包括因经济性裁员、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处理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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