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一级残疾评定标准
一、智力一级残疾评定标准
智力一级残疾评定有严格标准。
在认知功能方面,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饮食、穿衣、洗漱等基本生活活动都需他人全面照料。语言交流上,几乎无语言或仅有简单的、原始的、难以理解的发音,无法进行有效的言语沟通。
学习能力极其低下,对周围环境的辨别能力、学习新事物和技能的能力基本缺失,难以接受教育训练。社会交往方面,缺乏与他人交往的意愿和能力,对社交信号无反应或反应异常,不能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
运动发育严重滞后,动作协调性差,难以完成较为复杂的动作,如独立行走、抓握物品等动作存在明显障碍。
心理和行为方面,情绪极不稳定,易出现自伤、伤人等行为,对自身及他人安全构成威胁。且对危险缺乏基本认知和防范能力。综合以上多方面表现,经过专业评估,符合相应标准的,可评定为智力一级残疾。
二、精神残疾一级鉴定标准
精神残疾一级的鉴定标准如下:
1.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2.认知功能障碍:存在严重的智力缺陷,智商通常在20或25以下。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情感障碍:情绪极不稳定,有严重的幻觉、妄想、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对自身及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4.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几乎完全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无法独立参与任何社会活动,需要他人全面、长期的照料和监护。
5.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穿衣、洗漱、进食、移动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均严重受损,需要他人全程协助才能完成。
精神残疾一级的认定需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或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评定。
三、一级残疾二级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因残疾类别不同而存在差异,以常见的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等残疾类型为例:
-肢体残疾:
-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四肢瘫、截瘫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偏瘫、双下肢截瘫等,生活需大量他人帮助。
-视力残疾:
-一级: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不能辨认眼前手动,即盲。
-二级:视力小于等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属于盲。
-听力残疾:
-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分贝。
-二级:听觉系统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分贝之间。
-言语残疾:
-一级:无语言能力或严重构音障碍,无法进行言语交流。
-二级:具有一定语言能力,但语音清晰度在10%-30%之间,言语表达能力受限。
-智力残疾:
-一级:极重度智力缺陷,智商小于等于20或发展商小于等于25。
-二级:重度智力缺陷,智商在21-35或发展商在26-40之间。
-精神残疾:
-一级:社会功能严重受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社会功能重度受损,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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