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有什么区别
一、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有什么区别
1.适用限定范围。
合同终止仅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如租赁、承揽、建设工程等,而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亦属此类;反之,合同解除通常仅限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应差异。
合同终止仅在未来导致合同关系消灭,无溯及既往之效,故无法产生回复原有状态之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则会使合同关系在过去即刻消灭,具备溯及既往之效,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将产生恢复原状的效果。
3.权利归属有别。
合同终止权并非专属,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并转移至第三方;而解除权则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了随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外,不得通过单纯的债权让渡或债务承担转移给第三方。
4.内涵界定不同。
法定终止权因其合同类型不同而产生的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触发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和债务不履行的各类情况。
我国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涵盖了合同终止,两者呈现出从属关系,合同解除可替代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却不能用合同解除来表述。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的约定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的约定解除需满足一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合意,若各方经协商后,均同意解除合同,那么可依此解除。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经协商,双方都愿意不再履行该合同,即可解除。
(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若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当承租方出现此情形时,出租方即可行使解除权。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循一定程序,通常需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同时,解除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合同的约定解除问题具体如何规定
合同的约定解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一)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此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解除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逾期履行主要债务超过一定期限,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当出现约定的逾期履行情形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即可行使解除权。
需注意的是,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循一定程序。一般来说,解除权人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若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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