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如何列
一、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如何列
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的列法分不同情况。
在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时,如果是追收债务人财产、对外债权清收等以债务人名义主张权利的诉讼,应将债务人列为原告,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虽然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但权利主体仍是债务人。
当涉及债务人的合同履行、侵权纠纷等案件时,同样将债务人列为当事人,管理人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与。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破产申请或破产衍生诉讼中,债务人作为被告,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若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引发的诉讼,破产管理人应列为被告。这是因为该侵权行为是其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责任主体为管理人。
若破产管理人因报酬、费用等问题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产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总之,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时的列法关键在于依据具体案件性质和法律关系,准确确定其诉讼地位和当事人列法。
二、破产管理人参与诉讼在判决书讼如何列名宿讼地位
破产管理人参与诉讼时,在判决书上的诉讼地位列名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若破产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务人参加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应将其列为诉讼代表人。例如,在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中,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起诉,在判决书的当事人信息部分,写明“原告:[债务人名称],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名称]”。
如果破产管理人是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比如在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履职行为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中,应将破产管理人列为被告,判决书上列“被告:[破产管理人名称]”。
当破产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时,在判决书里按照第三人的格式列名,即“第三人:[破产管理人名称]”。
总之,破产管理人在判决书上的诉讼地位列名,要依据其在具体诉讼中代表的主体、参与诉讼的目的和角色来准确确定,以清晰反映诉讼各方的法律关系和诉讼地位。
三、破产管理人参与诉讼需要列为被告吗
破产管理人参与诉讼是否列为被告,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般而言,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若其行为引发纠纷且符合被告条件时,可能被列为被告。比如破产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相关权利人起诉要求赔偿,此时破产管理人会成为被告。
但更多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并非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应列为被告。例如在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中,破产管理人是代表债务人主张权利,被告应是负有债务的相对方。再如在确认债务人合同效力纠纷中,若破产管理人依据职权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被告通常是合同相对方,而非破产管理人。
总之,破产管理人是否列为被告,关键看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引发纠纷的具体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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