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高效调解海上货物运输纠纷
设置失误是谁所为?由于缺乏直接的证据,案涉各方各执一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近日,在各方提交的纷繁复杂的证据中,上海海事法院办案法官捕捉到了一处细节成功破局,促成了各方调解。
混淆温标单位,箱中货物被冻住
2021年11月,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委托上海某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运输一批液态化工品。货物从美国查尔斯顿港海运至中国洋山港入境,再通过陆路运输至无锡。美国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是起运港陆运段和海运段的承运人,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是海运段的实际承运人。
涉案货物需储存在40-90华氏度(约4-32摄氏度)温度区间的环境下,需使用温控集装箱,海运单上注明了托运温度是18摄氏度。货物于12月27日装箱出运,根据温度记录变化表,当日下午16:00,温控集装箱温度被错误地设置成了18华氏度(约为零下7.8摄氏度),导致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结冰并发生质变,最终报废。
香港公司将上海公司、美国公司和航运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三被告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货物保险人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抓住时差细节,明辨责任促调解
承办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当事多方对于12月27日当日发生的事实存在争议。由于涉案货物于2022年2月18日抵达无锡仓库后才被发现已经冻住,距离12月27日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相关的证据不够充足且难以简单查实。
本案中,根据温控集装箱的温度记录变化曲线,可以合理推测温标设置错误是导致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承办法官积极调查并仔细核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资料,在此过程中,一个小小的标注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在集装箱流转记录中,当日11点30分涉案集装箱空箱出场,提箱时间后标注了“EST”,即美国东部标准时间,再结合日期可确定为美国冬令时的东部标准时间,与协调世界时(UTC)有5个小时的时差。而温度记录变化表中使用的格林尼治标准时间(GMT)与协调世界时(UTC)时间误差小于一秒,基本可以等同,两个记录可以进行对比验证。
承办法官据此计算,涉案集装箱空箱出场的时间换算为UTC时间是16点30分,而温度陡然下降的记录发生于较早的GMT时间16点整,因此可以确定在提箱时已经完成了温度设置,提供集装箱的航运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美国公司在其负责的装箱环节中,未能发现并纠正错误设定的温度,应承担次要责任;而上海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对货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件事实与责任划分明朗之后,法官对各方进行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将与涉案货损关联的运输和保险纠纷两案一并调解,达成了一揽子调解方案,调解协议签署生效后很快履行完毕。
本起案件中,因混用了温度标准而发生了货损,又因时间标准上的细节差别,得以找到了破局关键。承办法官杨婵提醒,世界各国使用的温度、时间等度量衡标准并未统一,国际运输船舶来往于世界各国港口之间,需特别留意使用的各类数据所使用的单位标准,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微小差错导致不必要的重大损失,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