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起争议彭阳法院调解化纠纷
2024年,李某与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感情发展迅速,李某为表诚意,向张某支付彩礼两万余元。2025年,双方却因发生矛盾导致分手。分手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恋爱期间所有支出,张某拒绝,李某一怒之下将其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恋爱期间的支出和彩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卷、电话联系的方式梳理出彩礼、恋爱支出金额、共同生活时间、争议财物等关键信息,结合当地婚嫁习俗及双方家庭关系综合考量后,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是化解此案矛盾的最佳路径,随即明确“先定范围,再议比例”的两步调解思路。
起初,双方争执不下,李某认为自己奔着结婚的目标经营感情,如今婚约未成,不能接受“人财两空”的结局;张某则认为部分财物是李某自愿赠与,不应纳入返还范畴,况且在恋爱期间,她也为李某家中添置了不少家具,在时间、精力与金钱上都有着不少付出,不应单方面承担损失。
承办法官随即通过“背靠背”说理、“面对面”沟通的方式,一方面向李某讲明张某独自一人带着儿子生活的难处以及当前工作不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用共情的方式引导李某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多一份体谅与包容;另一方面引用彭阳县法院编写的《普法宣传案例选》,选取其中的典型案例向张某释法说理,清晰阐释了法律层面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时,彩礼应当适当返还”的裁判规则,让张某对自身权利义务有了明确认知。
在双方情绪逐渐缓和、认知趋于一致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趁热打铁,提出折中方案:订立婚约时,李某以现金方式向张某给付的两万余元彩礼,经协商扣减置办家具费用后,由张某向李某返还部分彩礼;恋爱期间其他支出不再追溯。
该调解方案既遵循法律规定,又兼顾人情事理,双方欣然同意,张某当场履行彩礼返还义务,至此,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