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绥德法院成功调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年3月,原告甲租赁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出资购买张某指定的一辆轿车,并将车辆租赁给张某使用,张某应于2023年3月24日至2028年3月24日,按约定数额向原告支付租金。合同履行初期,张某尚能按时支付租金,但后期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自2024年8月起,张某开始拖欠租金,甲公司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具备调解基础,遂主动开展调解。面对张某“周转困难、无力支付”的现实困境与甲公司“信任破裂、不愿宽限”的担忧,法官耐心释法、与原、被告进行多轮沟通。根据民法典,经催告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追究违约责任,承租人会丧失已支付租金的对应权益,得不偿失。同时,出租人若一味要求判决后强制执行,不仅影响承租人生计,也可能延长出租人的回款周期。
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自调解次月起分10期偿还剩余全部租金;若张某按期履行,原告放弃主张滞纳金;若张某再次违约,原告可申请张某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