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法院当庭化解合同纠纷支付案款6万元
据悉,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脚手架。脚手架使用完毕并归还,被告虽已支付部分租赁费,但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剩余款项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考虑到双方争议焦点明确且无根本性矛盾,若简单判决可能增加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办案法官秉持“高效解纷、定分止争”的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诉求,梳理款项支付的现实难点,被告公司该项目经手人员离职,大量结算材料尚需核对,同时公司存在几笔尚未到履行期的债权,短期内经济压力较大;另一方面,法官从“减少诉累、降低维权成本”的角度出发,向当事人释明当庭过付有利于避免后续执行程序、快速化解纠纷。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履行,被告主动当庭过付第一笔款项6万元体现还款诚意,剩余款项将于当月月底前结清。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场支付6万元欠款,原告也即时出具了收条,案件从受理到实现部分案款兑现,全程高效顺畅,既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避免了后续执行程序的繁琐,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