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顺法院赵化法庭审理犬只伤人案
被告王某牵着自己饲养的犬只经过场镇大桥时,由于牵引绳过长,导致王某在人行道上行走,但其饲养的犬只却在马路中间奔跑。原告李某骑摩托车经过大桥时,由于对向有来车,所以行驶速度较慢,在经过王某饲养的犬只时,不慎被其咬伤。
随即,王某将李某送往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费用由王某支付。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就误工费、后续医疗费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被告于次日前往派出所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调解方案。
此后,由于伤口未见好转且担心感染狂犬病,李某又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疫苗等,费用由李某支付。因被咬伤,李某向单位请假,单位扣发了请假期间的工资。因此,李某再次就有关费用向王某提出赔偿,但双方就赔偿事宜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被被告王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后,为防止感染狂犬病及后续伤口愈合所产生的医疗费、因医疗所需来回产生的交通费、因被咬伤而导致无法工作所产生的误工费均属于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王某承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