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邻水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保障未成年人监护权
黄某与杜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9年11月生育婚生女黄小某。2022年3月,双方在邻水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协商确定:婚生女黄小某由黄某直接抚养,杜某享有探视权,且每年支付黄小某抚养费5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2025年6月28日,杜某在未征得黄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黄小某带走,且未告知孩子去向。黄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杜某询问女儿下落,均遭到杜某拒绝。无奈之下,黄某分别于2025年6月29日和7月6日两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此后,黄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杜某送还黄小某,并禁止杜某实施将黄小某带离邻水县辖区、转移或藏匿黄小某行踪等可能侵害黄小某接受正常教育权利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黄某作为黄小某直接抚养人,其承担对黄小某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同时,亦享有对黄小某进行监护的法定权利。杜某作为黄小某的母亲,如需探视或将其带走共同生活,除需尊重黄小某本人的意愿外,还应当与黄某友好协商解决,而不能在未经黄某知晓、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带走黄小某,使其脱离黄某的监护。杜某擅自带走黄小某的行为,既是对黄某权利的侵犯,也是对父女亲情的严重割裂,并会对黄小某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杜某将孩子送还给黄某,并禁止杜某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实施抢夺、藏匿黄小某等侵害黄某对黄小某监护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