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人工智能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此次修法在总则中历史性地写入“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的政治原则和战略导向。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算法歧视、数据泄露、伦理失范等一系列风险挑战。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缺乏法治保障的技术创新必然会偏离正确轨道,甚至给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威胁。将人工智能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既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党中央对人工智能发展规律深刻把握的集中体现,彰显了以法治方式应对技术挑战的中国智慧。
人工智能领域的安全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发展是安全的目标和保障。片面强调发展而忽视安全,可能导致技术失控和伦理失范;过度注重安全而限制发展,则会错失技术革命的历史机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人工智能的治理,本质上是对发展权与安全权的统筹。新增的第二十条,正是对这一辩证关系的精准法律回应。它既非因噎废食、以安全为名束缚创新,亦非盲目跃进、重发展轻规范。网络安全法的修改既通过支持性条款激发创新活力,又通过约束性规范防范技术风险,为人工智能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确立了根本的航标方向。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此次修法超越了传统安全立法的“规制”范畴,展现了“以规范促发展”的积极面,其核心是将“促进发展”上升为国家的法定义务。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写入“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志着国家不仅是人工智能的“监管者”,更是“培育者”和“赋能者”。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数据资源、算力等关键要素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范畴,为公共资源投入和产业政策扶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稳定了市场主体的长远发展预期。这正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和“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大部署的立法落地,必将激励更多创新主体投入到算法突破和应用落地中,促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如果说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是为人工智能“加油”,那么完善伦理规范和安全监管就是在筑牢“刹车”系统。此次修法明确要求“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将伦理治理与安全监管并列,提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这抓住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核心。人工智能的安全,不仅是传统网络安全中的技术安全,更是涉及社会公平正义、基本权利保障的伦理安全。法律的介入,旨在为技术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底线”,防止算法歧视、数据霸权和信息茧房的固化,确保科技始终向善。同时,修法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对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了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控、不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人工智能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单一法律所能涵盖。此次网络安全法的修改,新增的第二十条是关于人工智能的“统领性”和“框架性”规定,它与第四十二条新增的“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条款相衔接,共同构建了“基础法加专门法”的治理矩阵。这推动了人工智能治理从“局部监管”向“系统性规制”的深刻转变,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共治格局。在立法层面,要继续完善配套法规和标准规范,形成层次分明、系统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执法层面,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运用智能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实现精准监管、协同监管。在司法层面,要及时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新型法律问题,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唯有构建起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技术支撑相结合的治理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人工智能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以此次修法为契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完善配套法规和标准,确保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定能让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在赋能千行百业、服务人民生活的同时,始终做到安全、可靠、可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澎湃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