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法院调解商铺漏水矛盾促和谐
新郑市某小区商铺的产权人崔某在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后,向承办法官赵晓维激动地说:“原本以为要打一场持久战,没想到经过法官调和,这么快就化解了矛盾,还不影响后续的物业服务,太感谢了!”
2025年9月,一场降雨让新郑市崔某的商铺遭遇“飞来横祸”。因楼顶漏水,雨水顺着建筑结构侵入室内,导致崔某商铺室内吊顶、墙面、商品、电路及装修等多处财产遭受浸泡损坏。事发后,崔某第一时间向所属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勘察后,表示愿意帮忙修补,但就损失赔偿问题以“责任主体为地产公司”为由拒绝赔偿。随后,物业公司对楼顶进行了简单维修,但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崔某诉至新郑市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漏水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余元。
庭审现场,双方对立情绪激烈,崔某坚持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全部损失,物业公司则始终以责任归属地产公司为由拒绝,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承办法官 赵晓维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若仅就案办案作出判决,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导致后续物业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不利于纠纷的根本解决。因此,她果断跳出“只审纠纷、只划责任”的传统思路,不再局限于损失金额的核算与责任比例的划分,而是想通过调解将重心引导至如何就地解决矛盾、修复双方关系上,力求通过柔性司法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针对物业公司认为“责任在地产公司”的辩解,赵晓维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指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对小区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管理义务,楼顶漏水问题无论是否由地产公司导致,物业公司都应积极协调处理,保障业主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赵晓维也向崔某说明物业公司已履行部分维修义务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现实利益与长远合作关系出发寻求解决方案。
经过赵晓维的耐心疏导与务实协调,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最终创造性达成了和解方案:一是物业公司自愿为崔某抵扣部分物业费,以抵扣金额弥补崔某的财产损失,同时承诺对案涉房屋屋顶进行彻底修复,从根源上解决漏水问题;二是崔某当庭向物业公司支付抵扣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剩余物业费,双方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当场结清。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和解不仅涵盖了本次漏水事件造成的损失,还一并解决了崔某曾提及的2023年商铺漏水损失的问题,双方自愿且即时履行完毕,既彻底了结了纠纷,更修复了此前受损的合作信任关系,真正实现了“一揽子”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