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法院用传统法律文化化解姐妹纠纷
原告小兰(化名)与被告小芝(化名)系亲姐妹。1992年,小芝经单位协调得到购买拆迁安置房名额,因同情小兰离异后带孩子租房居住,遂将购房名额让与小兰。同年5月,小兰以小芝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购得住宅并居住管理至今,期间于2006年为房屋办理产权证。另小芝曾让小兰将房屋过户到小兰自己名下,但因过户费过高,小兰一直未办理。1993年,小芝调往外地工作后,回萍乡探亲时均与小兰同住。
有一次小芝丈夫生病住院,小芝希望小兰能帮忙照顾,而小兰因故未去,双方由此心生嫌隙,小芝遂要求小兰返还案涉房屋。双方协商无果,小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诉讼期间,小兰向法院邮寄提交《承诺书》一份,承诺自愿给付小芝万元以表示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小芝名下,但购房协议系小兰签订,购房款和装修款系小兰支付,结合小兰持续三十余年居住管理房屋,并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小兰系实际购买人。小兰、小芝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考虑二人系亲姊妹及当时公有住房制度改革的特定历史环境下,家庭成员间借名购房为普遍社会习惯,依照民法典规定,认定二人通过默示行为达成借名买房合意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小芝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二人间成立借名买房事实。故判决小芝配合小兰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将房屋过户至小兰名下,过户费用由小兰负担;小兰向小芝支付赔礼道歉款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认为原、被告系血脉相连的亲姐妹,虽因生活摩擦引发房产争议,但“三十余年来,原告管理房屋,被告未加干涉,姐妹二人相依相伴,足见手足之情深厚”,因此以“而今暮年相讼,诉为房产归属之确认,实则姐妹亲情之羁绊,房产权属可依法变更,但数十载姐妹情谊,方为无价之宝”进行说理,深入阐述手足之情是最为宝贵的情感纽带,劝导原、被告“忆及年少共度之时艰,念及暮年残岁之珍贵,以包容之心解法律之结,以豁达之态续手足之谊”,有效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既维护了原告对房屋的合法权益,又让被告重新感受到尊重与关怀,更助力弥合原、被告破损的姐妹情谊。
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显见承办法官通过引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释法说理,鼓励家庭成员间以包容和谅解化解矛盾、守护情感,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