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诉前女友讨要同居花费遭法院驳回
后因张某长期作息不规律,二人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冷淡,李某便提出分手。分手后,张某觉得与李某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自己在同居、恋爱期间在李某身上花费较大,便要求李某返还所有转账及物品,并认为代李某偿还的银行欠款,是借给李某的款项。但李某拒绝返还以上钱款,因此二人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包括两点。
一是张某主张赠与李某的款项及物品是否应予以返还?赠与合同系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张某向李某转账支付的520款项,系为表达情感而赠与李某的财产,张某主张李某应予以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张某主张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主张因给付李某款项等造成了生活困难,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不符合正常交往花费,但根据双方陈述及交往和给付款项的过程,双方并未就结婚给付彩礼等进行协商和实施,故张某的该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张某主张为李某购买手机、首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财产系交付给了李某,即使确实交付了李某,亦因上述理由而无法主张返还,商河县法院对张某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是张某主张的借款是否成立?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张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及实际出借款项,但其仅提交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结合本案当事人系情侣关系、双方有同居生活以及双方往来转账频繁、转账涉及张某工作等事实,本院认定,张某不能证明其转账给李某以及通过第三人转账给李某的款项系出借款项,商河县法院对其要求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