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里保险合同怎么算作废了
一、保险法里保险合同怎么算作废了
保险合同作废即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在保险法里,以下情形会导致保险合同作废:
1. 保险期限届满: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结束,保险责任随之终止,合同作废。比如一年期的车险,到期后合同效力就自然终结。
2. 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完成了全部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后,合同作废。例如重疾险中,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赔付全部保额后,合同效力终止。
3. 保险标的灭失: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全部灭失,保险合同因失去保险对象而作废。如房屋保险中,房屋非因保险事故被拆除。
4. 投保人解除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自解除时作废。
5. 被保险人、受益人欺诈: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合同作废。
二、保险合同约定仲裁能否起诉对方
保险合同约定仲裁后,通常不能起诉对方。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且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继续审理。
也就是说,若保险合同中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应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即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
所以,保险合同约定仲裁,一般按约定走仲裁程序,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才能通过起诉解决纠纷。
三、保险费未缴纳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费未缴纳,保险合同一般仍可成立。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通常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即成立。也就是说,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事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保险合同就依法成立。
保险费的缴纳是投保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但并非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需按约定的时间、方式缴纳保险费。若未缴纳,可能导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等后果,但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成立。
不过,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不成立。这种情况下,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判断。
综上,一般情况下保险费未缴纳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特殊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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