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二次第三次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2026-01-08 06:03:03 法律知识 0
  离婚二次第三次结婚需要什么证件?离婚后二次或三次结婚,所需证件与初婚大体相同,但要额外证明前婚姻关系已解除。内地居民再婚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证等;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的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各有不同要求。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离婚二次第三次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离婚后二次或第三次结婚,所需证件与初次结婚大体相同,但需额外提供能证明前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携带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由于是再婚,还需提供离婚证、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等材料,以证明自己当前的婚姻状态为离异,符合结婚的条件。

   若一方为外国人,外国人需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若一方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需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若一方为华侨,需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二、民法典规定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会考虑到过错方的行为,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过错方可能会少分财产。

   不过,“不分财产”这种情况适用严格。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严重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

   所以,并非只要是过错方就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一般性过错如偶尔的争吵、轻微的情感过错等,通常不会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只有当过错行为达到严重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才会产生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三、离婚一年多了,还能起诉债务分割吗

   离婚一年多能否起诉债务分割,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在离婚时,双方已就债务分割达成协议并已生效,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不能再次起诉分割债务。因为民事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

   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仍可起诉:一是离婚时未对债务进行处理,比如有部分债务在离婚时未被发现,此时可就未处理的债务向法院起诉分割;二是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割的条款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受欺诈、胁迫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但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若能证明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撤销原债务分割协议后,可重新起诉分割债务。

   总之,离婚一年多后若符合法定条件,仍有起诉进行债务分割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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