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宣传传销活动罪立案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宣传传销活动罪立案规定
宣传传销活动罪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这里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对于立案标准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准确打击传销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二、宣传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宣传传销活动罪,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传销活动以欺骗手段聚集资金,扰乱市场经济,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客观要件:表现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实施该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新刑法对集体传销活动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集体传销活动罪在刑法中对应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据新刑法规定,量刑标准如下:
-一般情形: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情形: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尚无统一标准,一般会综合考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发展人数、层级数、造成后果等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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