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踝骨骨折能认定工伤吗
一、脚踝骨骨折能认定工伤吗
脚踝骨骨折能否认定为工伤,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若脚踝骨骨折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比如在工地作业时不慎崴脚致脚踝骨折,或办公室人员在工作中被重物砸伤脚踝等,符合认定条件。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同样可认定。例如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时摔倒致脚踝骨折。
此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规定时间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情形,也可视同工伤。
但如果脚踝骨骨折是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因个人原因,如在休假时运动受伤等,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以,脚踝骨骨折是否属于工伤,要结合实际情况,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教师工伤是由校方认定吗
教师工伤并非由校方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校方在教师工伤认定过程中扮演一定角色。当教师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学校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校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教师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校方未申请的情况下,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结合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按照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所以,教师工伤认定的最终权力在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校方主要是有协助申报的义务。
三、近亲属可以提工伤认定吗
近亲属可以提出工伤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申请时,需准备相应材料,通常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以近亲属身份申请工伤认定,是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不过要注意申请时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出申请,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同时,要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以便顺利完成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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