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

2026-01-17 05:02:53 法律知识 0
  青岛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青岛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期限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延长不超12个月,评残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目录确定期限,有异议可申请鉴定;期满有残疾应鉴定,仍需治疗享工伤医疗待遇。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青岛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

   青岛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如下:

   - 期限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工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确认方式: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青岛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 期满处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青光眼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青光眼能否认定为工伤,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工伤认定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若青光眼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致,或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引发,可认定为工伤。比如,在工作中眼睛被化学物质溅到,导致青光眼,这种情况通常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若青光眼是职业病,且该职业病被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也可认定为工伤。不过,目前青光眼未被明确列入职业病范围。

   若青光眼是自身疾病发展结果,与工作无直接关联,则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要认定工伤,需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认定决定。

   三、侵权行为可以认定工伤吗

   侵权行为能否认定工伤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侵权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一般可认定为工伤。比如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被同事或客户殴打致伤,这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可认定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能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交通事故侵权若符合条件,也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但如果侵权行为与工作无关联,例如员工在下班后因个人恩怨与人发生冲突被打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以,侵权行为不一定都能认定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是否因工作原因或上下班途中符合相应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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