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一、深圳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深圳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方式如下:
- 依据医疗机构诊断意见: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就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初步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参考分类目录:深圳市有《广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可作为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参考标准。该目录对不同伤害部位和程度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做了详细规定,医生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此目录确定合理期限。
- 劳动能力鉴定: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委员会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深圳市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深圳市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该标准将工伤伤残分为一至十级。
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是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至四级伤残程度依次递减,但均有严重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
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六级伤残的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程度稍轻。
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伤残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八级至十级伤残的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程度逐步减轻,十级为最轻等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评定需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鉴定委员会依据标准进行评定,出具鉴定结论。
三、什么情况下能定工伤能定伤残
满足以下情况可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况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以上是关于深圳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的相关回答,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华律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