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认定标准
一、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认定标准
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认定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该标准是我国第一部确定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的国家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标准按照人体损伤部位,将损失工作日分为20类,从头部、面部、眼部、耳部等五官损伤,到颈部、胸部、腹部、脊柱等躯干部位损伤,再到四肢损伤等都有详细规定。每种损伤依据严重程度,对应不同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比如,肢体损伤中,拇指末节切断为300个损失工作日;食指远节切断为120个损失工作日。脑震荡根据是否有颅骨骨折、昏迷时间长短等,损失工作日在40至1200日不等。
在实际认定中,需由专业人员依据医疗诊断结果,对照标准来确定损失工作日。这一认定结果对于计算工伤赔偿、分析事故严重程度及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等都有重要意义。
二、工伤如何作出认定标准的决定
工伤认定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例如,工厂工人在操作机器时因机械故障受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认定为工伤。如劳动者下班前整理工具时受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情况,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此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可视同工伤。
但是,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认定需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近亲属等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作出决定。
三、工伤烫伤认定标准及赔偿金额
工伤烫伤认定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烫伤,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烫伤,均可认定为工伤。此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导致烫伤,也属于工伤范围。
赔偿金额与烫伤鉴定的伤残等级相关。具体步骤是先进行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 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 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的,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经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还可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可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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