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工伤认定标准是多少

2026-01-19 12:45:27 法律知识 0
  山东企业工伤认定标准是多少?山东企业工伤认定标准与《工伤保险条例》一致,无法定量化标准数值,有法定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伤等应认定工伤,部分情况视同工伤,而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山东企业工伤认定标准是多少

   山东企业工伤认定标准与全国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致,并不存在具体的量化“标准数值”,而是有法定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是患职业病;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但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三个月后还能不能做工伤认定

   三个月后能做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三个月在1年的时间范围内,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能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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