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被追加执行偿还债务的条件是什么
一、公司股东被追加执行偿还债务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股东被追加执行偿还债务,需满足特定条件:
1.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未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法院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3.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能被追加执行。
4.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在公司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使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民法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债务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务处理方式如下:
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个人产生债务,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债权人只能向股东个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股东的个人债务。
但在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的资金随意被股东挪用等。
此外,当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时,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发生债务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应遵循哪些规定
股东认缴出资方式需遵循以下规定:
1.出资形式法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2.评估作价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出资财产的价值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相符。
3.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例如,以不动产出资的,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要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4.公司章程记载: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事项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这有助于规范公司内部的出资行为,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5.足额缴纳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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