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一、无权处分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无权处分赠与合同一般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意味着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具体而言,当赠与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他人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时,该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时,合同是有效的。但在物权转移方面,由于赠与人没有处分权,可能无法完成财产的交付或登记手续。如果因此导致受赠人无法取得财产所有权,受赠人可以依据有效的赠与合同,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赠与人无权处分,可能会影响其权利主张。另外,若财产真正所有人对该赠与行为进行追认,那么受赠人可以合法取得财产。反之,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二、受赠人可以免除赠与人义务吗
在一定条件下,受赠人可以免除赠与人的义务。
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受赠人免除赠与人的赠与义务,实际上就是双方达成了不再履行赠与的合意,这种情况下当然可以免除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对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原则上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不过,如果受赠人明确表示免除赠与人的赠与义务,从民事权利可自由处分的角度,也应被允许。这可视为双方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变更,受赠人放弃了其受赠的权利,赠与人相应义务也就免除。
此外,若因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时若受赠人免除赠与人义务,也是对赠与人这种法定权利的一种认可与配合。
三、赠与行为属于实践法律行为吗
赠与行为是否属于实践法律行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判断。
过去理论上认为赠与是实践法律行为,即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赠与才成立。但现在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这表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不以交付赠与物为要件。
不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一般赠与,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特殊赠与,一旦合同成立,赠与人便不能随意撤销,需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所以,从合同成立角度,赠与是诺成法律行为;从赠与人能否撤销角度,一般赠与在财产转移前有类似实践行为的特点,但特殊赠与不具备此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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