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一、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条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绑架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人员。
-主观条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阻碍解救,不构成本罪。
-客体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绑架妇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负有解救被绑架妇女的法定职责,任何阻碍该活动的行为都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正常职能。
-客观条件: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利用职务”指利用主管、负责解救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各种方法阻碍解救,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虚假信息等。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阻碍,则不构成本罪。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才会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二、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吗
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明确限定为“杀害”(故意杀人)以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并不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但对于绑架罪,立法未将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当绑架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时,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按照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所以,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不符合绑架罪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应依据相应规则进行定罪量刑。
三、犯了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既遂怎么判刑
犯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既遂的判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此罪主体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情节较轻”,通常指阻碍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如被绑架儿童最终安全获救且未受到重大伤害,阻碍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手段相对平和等。
一般情形下,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存在一定的恶劣情节,但尚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
若情节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包括致使被绑架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导致被绑架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难以解救;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绑架儿童阻碍解救等情况。
总之,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既遂的判刑,会综合考虑阻碍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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