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工伤还能认定吗
一、三十年前工伤还能认定吗
三十年前的工伤一般不能认定。
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十年前的工伤,早已超出上述法定申请期限。不过,如果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特殊情形,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但即便如此,时隔三十年,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查证也会面临极大困难,这会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
二、山东省工伤六级赔偿标准
山东省工伤六级赔偿标准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且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3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此外,工伤职工还可获得医疗费、康复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需结合实际情况计算。
三、三个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吗
一般而言,有三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强调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比如,工厂工人在上班期间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受伤,就符合这一认定条件。
第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像员工在下班前对工作设备进行清理、维护时受伤,就属于此类。
第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例如,商场保安在制止盗窃行为时被歹徒打伤,就可认定为工伤。
此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情形,视同工伤。不过,是否属于工伤,需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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