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包括哪些
一、婚姻效力包括哪些
婚姻效力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有效、无效及可撤销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婚姻成立。需满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一般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等;形式要件通常指依法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二是婚姻有效。依法成立的婚姻,在双方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并完成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由此产生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如相互忠实、相互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三是婚姻无效。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婚姻可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导致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属于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种规定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这是为了确保结婚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备承担婚姻责任的能力。
婚姻无效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旦婚姻被认定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婚姻效力的判决可以再审吗
婚姻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可以再审。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婚姻效力的判决具有特殊性。婚姻关系的效力认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一旦经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婚姻的效力,就具有对世性和确定性。例如,对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下认定婚姻无效的判决,是对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确认。
其二,从法律规定角度看,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秩序,法律通常限制对婚姻效力判决的再审。再审程序的启动一般是针对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但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其结果往往是既定的,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事实或法律错误需要纠正。
其三,若允许随意对婚姻效力判决进行再审,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通常情况下婚姻效力的判决不可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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