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怎么办理
一、格式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怎么办理
若是在同一份合同中既包括约定俗成的规范性条款(即格式条款),又包含了由双方通过协商商定的个性化条款(即非格式条款),且针对这两大类条款出现互相冲突或不统一的现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考虑并运用由双方共同议定、非格式化的特殊条款便显得至关重要。
其主要目的乃在于尊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真实意志,维护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整个合同内容的公平与合理性,这也是民法中所强调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旦在现实操作过程中遭遇这类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上述原则对合同执行模式进行相应调整,若是必要,可寻求法律界专业人士的协助,以保证合同能够合法、有效地得到履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格式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怎么办
关于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的争执,应该依据普遍的认知进行诠释。当涉及到格式条款存在两种及以上的解释时,应该做出对于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结论。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产生冲突时,应该优先选择适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常被称之为标准条款,它是指当事人为了以后的多次使用而事先共同制定出来、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对方进行充分协商的条款,例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等,这些都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为了维护公正和平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角度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首先,当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进行提示和说明时,他们必须提醒对方注意那些可能会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并且根据对方的需求给予详细的解读;其次,任何导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被免除、排除了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均属无效;最后,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分歧,应该以通常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当遇到格式条款存在两种及以上解释的情况时,应该做出对于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结论。
三、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在通常情况下,格式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无理地逃避或减轻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过分加大了对方所负担的责任、对对方的主要权益进行了不当的限制;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3、给对方带来了人身伤害;
4、由于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导致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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