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和无效的区别证据有哪些

2026-01-23 03:43:47 法律知识 0
  合同撤销和无效的区别证据有哪些?合同撤销和无效有明显区别。原因上,无效多因违法违规等,可撤销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效力上,无效自始无效,可撤销撤销后才自始无效;主张主体和行使期限也不同。所需证据依情况收集。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合同撤销和无效的区别证据有哪些

   合同撤销和无效存在明显区别:

   - 原因不同:合同无效通常是因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合同可撤销则是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 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始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 主张主体不同: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有权主张。

   - 行使期限不同:无效合同无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有除斥期间,重大误解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方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等。

   至于所需证据,要根据具体情况收集。证明合同无效,可收集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沟通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明合同可撤销,重大误解需提供能证明误解存在及导致重大损失的证据;欺诈要收集欺诈方虚假陈述的聊天记录、宣传资料等;胁迫则需提供威胁、强迫的录音、录像等;显失公平需提供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证据,如市场价格对比等。

   二、二建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 效力状态: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从合同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才自始无效。

   - 产生原因: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法定情形。可撤销合同产生原因通常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 主张主体: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并认定其无效。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方、误解方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主张撤销。

   - 行使期限:无效合同不存在行使期限限制,任何时候发现无效情形都可认定。可撤销合同有除斥期间限制,重大误解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显失公平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法律后果:二者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都要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无效合同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可能会有追缴财产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三、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呢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效力状态: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该无效是绝对的,不因任何事由而转变为有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存在可撤销的因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才自始无效。

   2. 产生原因:无效合同的原因通常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合同内容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像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订立的合同。

   3. 主张主体: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也可依职权主动审查认定。可撤销合同只能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

   4. 行使期限: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限制,任何时候发现都可认定无效。可撤销合同有除斥期间限制,当事人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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