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事实的认定法律标准
一、借款事实的认定法律标准
借款事实的认定需遵循多方面法律标准。
其一,借贷合意。双方需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表现形式多样,如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协议,能清晰反映出借人出借款项、借款人接受借款的意愿。即使无书面协议,聊天记录、邮件等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也可作为依据。
其二,款项交付。款项交付是认定借款事实的关键。若为现金交付,需有收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转账交付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凭证等能体现资金流向,证明出借人已履行交付义务。
其三,款项来源与用途。出借人需证明款项来源合法,如自有资金等。借款人需说明借款用途,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其四,交易习惯与当事人关系。认定借款事实时,需考虑交易习惯和当事人关系。朋友间小额借款可能无书面协议,交易习惯和双方关系能辅助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二、借款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属于典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分类上,它具有以下类别属性:
- 双务合同: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则有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双方都承担相应义务,故为双务合同。
- 有偿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体现了有偿性。即使是自然人之间无偿借款,也不影响借款合同整体作为有偿合同的属性定位。
- 诺成合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属于诺成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是一种特殊情况。
此外,借款合同根据主体不同,还可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二者在合同形式、利息约定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三、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借款合同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二者性质不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这是因为金融机构的借款行为通常有较为规范的流程和手续,合同的成立主要基于双方的合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中,仅有双方的借款合意还不够,只有当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借款合同才成立。例如,甲与乙达成借款的口头约定,但甲并未实际将钱交给乙,此时借款合同未成立。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区分合同主体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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