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关系中自由协商有怎样的界限

2026-01-24 15:21:49 法律知识 0
  涉外劳动关系中自由协商有怎样的界限?涉外劳动关系中自由协商有界限。不能违反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如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需符合集体合同约定;不得侵犯员工法定权益,如平等就业等权益。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涉外劳动关系中自由协商有怎样的界限

   涉外劳动关系中自由协商存在一定界限。

   其一,不能违反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有诸多强制性条款,如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规定。涉外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内容一旦违反这些规定,约定无效。例如,若企业与外籍员工协商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协商结果不具法律效力。

   其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涵盖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协商内容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比如,若企业与员工协商的工作内容涉及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项,即便双方自愿,也不受法律保护。

   其三,需符合集体合同约定。若用人单位存在集体合同,自由协商的内容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签订的协议,保障全体劳动者权益,涉外劳动关系自由协商应遵循此框架。

   其四,不得侵犯员工法定权益。员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益,协商时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这些权益。

   二、哪些情况下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是在服务期约定方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关于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期限为几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此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内,若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又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便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倘若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此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不过,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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