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是怎样的

2026-01-25 02:43:31 法律知识 0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是怎样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严重违纪等,单位可解除且无需补偿;非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患病不能工作等,单位提前通知或付一个月工资解约并需补偿;经济性裁员也需补偿。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过失性辞退。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可进行裁员,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聘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聘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协议双方信息

   明确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原劳动合同情况

   说明双方于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主要内容。

   提前解除情况

   1.明确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如双方协商一致、聘用人员个人原因等。

   2.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

   相关补偿与义务

   1.经济补偿:若有经济补偿,需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2.工作交接:要求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返还用人单位财物等。

   3.保密与竞业限制:若有相关约定,应重申聘用人员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

   协议生效与其他

   1.声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明确本协议一式几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是示例:

   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详细地址]

   乙方(聘用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具体日期]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具体金额],于[支付时间]以[支付方式]支付。

   3.乙方应在[交接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返还甲方财物。

   4.乙方需遵守保密和竞业限制约定。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姓名]

   三、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形: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3.无过失性辞退: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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