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从犯怎么量刑的
一、非法采砂从犯怎么量刑的
对于涉及非法采砂行为的从犯之判定,其量刑的衡量主要依据其于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特定影响以及具体所处的阶段、表现出的罪行严重性及其悔过之心、是否有自首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通常来说,从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的作用相对有限,因此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能够积极地表达悔意并全力配合相关调查工作,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考虑酌情减轻刑罚。
具体的量刑决策还需要考虑到其他诸多因素,例如犯罪者之前是否有过类似的犯罪记录、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等等。
最后的量刑结果将由法院依照法律法规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非法捕捞罪从犯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止捕鱼的区域、时间或采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作业,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并处罚金。
若行为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应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超过五千元人民币;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两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超过两万元人民币;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数量达到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超过五百元人民币,或者在海洋水域数量达到两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超过两千元人民币;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活动。
三、贩卖罪从犯怎么判刑
贩卖罪涉及多种类型,常见的如贩卖毒品罪、贩卖人口罪等,不同罪名的从犯判刑情况有所不同,以常见的贩卖毒品罪为例说明: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确定具体刑罚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其一,犯罪情节。包括贩卖毒品的数量、种类等。若从犯参与贩卖的毒品数量较少、毒品危害性相对较低,在量刑时可能会倾向于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比如仅参与少量大麻贩卖。
其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若从犯在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如提供一些外围帮助,相较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量刑可能更轻。
其三,悔罪表现等其他因素。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有立功表现等,也会影响最终判刑。例如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他贩卖类犯罪的从犯判刑,同样遵循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结合具体犯罪情节、从犯作用等因素综合判定。
以上是关于非法采砂从犯怎么量刑的的相关回答,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华律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