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岐山法院柔性调解工程合同纠纷
2021年,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乙公司厂区基建施工前的清表及临时大门建设工作。甲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内容,由于施工前双方未明确约定或确认施工面积,导致后期结算长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11月,迟迟拿不到工程款的甲公司一纸诉状告到岐山县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发现施工现场早已建起新厂房,当初的施工痕迹不复存在,无法通过鉴定程序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案件若简单一判了之,既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也可能影响企业后续互信合作,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还是要引导企业理性协商……”为了找到“突破口”,承办法官重新梳理案件材料,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分别组织双方调解,耐心释明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分配等内容,引导双方理性看待争议。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长远合作的角度出发,反复向双方剖析对簿公堂对各自企业信誉及后续合作的影响,了解到甲、乙两公司此前合作一直较为顺利且现在仍有合作意向,这让调解看到了希望。法官趁热打铁,先后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一边倾听双方诉求和顾虑,一边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方案,缩小争议差距。
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乙公司同意支付相应工程款,这起长达5年的纠纷圆满解决,也为两公司架起信任修复的“共赢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