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母亲守护幼子唯一住所
刘女士与张先生曾有一段同居关系,育有一子,现年8岁。双方感情破裂后,经法院判决,孩子由刘女士抚养,张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刘女士在当地城区并无自有住房。自孩子出生以来,母子二人一直居住在张先生个人所有的房屋内。分手后,张先生前往外地务工,刘女士则继续携子生活在这所房子里。
时过境迁,张先生以排除妨害为由,一纸诉状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搬离。张先生在庭审中主张其对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认为刘女士的继续居住侵害了他的物权。
“我住在这里,不是为了我自己,是为了孩子能有一个稳定、熟悉的成长环境。”面对张先生的诉求,刘女士在法庭上给出了不同的辩解。她认为,她的居住行为与保障子女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是履行抚养义务的一部分。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实质远非简单的物权争议。其核心在于,当父母关系破裂后,一方行使财产所有权时,与另一方履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间,产生了亟待协调的冲突。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全面的义务,既包括支付抚养费的经济供给,也应包括提供适宜住所等生活保障。刘女士作为直接抚养人,为照料子女而居住于孩子自幼成长的房屋内,其行为目的在于履行该项法定义务。
所有权的行使应受到自身所负法定义务的限制。张先生作为孩子的生父,其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并不因与刘女士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据此,张先生目前要求刘女士搬离的诉讼请求,有损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