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为失智母女指定监护人
今年74岁的王阿姨早年丧偶,于2016年被诊断为抑郁症、认知障碍和强迫症。王阿姨的女儿孙女士于2023年被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病,同年又确诊脑海绵状血管畸形,且一直未婚未育。后经司法鉴定,二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今二人均已退休,依靠退休金勉强度日,日常起居由居家保姆照料,但保姆年纪渐长,已多次提出离职。孙女士的朋友及公司同事受孙女士所托,负责临时协助管理银行账户、代为支付保姆工资以及补贴日常开销。
朋友和同事因缺乏合法监护身份,很多事情无法代为处理,同时一旦保姆离职,母女二人将会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
普陀区检察院经走访调查,认为二人确实“无人监护”,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由居委会担任其监护人,并将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告知居委会。
今年2月,居委会向普陀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孙女士和王阿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其担任二人的监护人。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今年3月2日,普陀区法院来到在母女住所地居委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对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30余位居民代表、街道居委会负责人及媒体记者到现场旁听。
王阿姨的两个妹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当庭表示没有监护能力,并同意居委会担任其监护人。
居委会作为申请人,向法庭表示,愿意履行监护职责,且已经与申请人亲友达成初步监护方案。
法庭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宣告王阿姨、孙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居委会担任王阿姨和孙女士的监护人。
庭审结束后,法院、检察院、社区干部、被申请人近亲属、孙女士的朋友和同事,就现有监护方案进行细化:一是明确由同一专门护理机构负责母女日常照料,满足母女间的情感依赖,提供专业化照护和医疗服务;二是依托第三方机构开设专用监管账户;三是形成以“居委会为主、亲属+朋友为辅”的监护模式,三方共同协商具体事务处理;四是形成监督回访机制,定期回访评估履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