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查员制度应加快定型

2026-03-24 12:07:31 法治新闻 0
  近期,多地法院披露了近年来家事审判改革的实践成果。其中,家事调查员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服务审判实践、化解家庭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事实证明,我国自2016年启动家事审判改革尤其是家事调查员制度试点以来,司法专业性与社会参与性的融合已初见成效,同时也意味着,尽快推动家事调查员制度从试点转向定型,已成为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关键一环。

  家事审判聚焦婚姻、抚养、赡养、继承等与家庭伦理密切相关的纠纷,不仅涉及法律关系的厘清,更关乎情感修复与家庭功能的维系。从各地试点实践看,家事调查员通常是法院委托的具备社区工作、基层组织等背景的人员,通过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当事人家庭状况、子女成长环境、老人赡养实情等事实,形成调查报告供法官参考,同时参与案件调解等工作。以历史角度审视,这一制度试点既是对古代“熟人社会”乡贤调解等民间智慧的现代转化,也契合“家国同构”文化传统对家庭和谐的重视,体现了中国特色家事司法融合情理法的路径选择。而从现实的试点效果看,多地法院借助家事调查员的介入,已实现了修复家庭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法院负担等良好效应。但也应该看到,家事调查员从试点走向定型,还面临不少困境和挑战,亟须以系统性思维加以破解。

  当前,家事调查员在制度层面仍处于碎片化状态,迫切需要规范整合。由于国家立法尚未确立该制度,各地主要依据法院内部规范或部门联合文件开展试点,不仅效力层级有限,而且制度名称、职责范围、操作流程等均存在差异,影响了实践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因而,有必要适时修订民事诉讼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构建起统一的家事调查员制度框架,明确其法律定位、选任条件、调查权限、报告效力等核心问题,进而为改革的推广和深化提供稳定的规范支撑。

  在程序运行方面,目前各地已形成了由两名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的“两人调查”机制,以此确保调查的客观性。但因案多人少、职责模糊等因素,实践中也存在调查流于形式、报告质量欠佳、调查权限越界等问题。因而有必要细化程序规则、强化制约机制,明确委托调查的适用情形、启动条件,厘清调查员的职责边界、工作标准,以确保“两人调查”机制的实质落实。同时,应规范调查报告的内容等要素,明确要求报告在庭审中接受当事人质询,未经质证的内容不得作为裁判依据,进而在激活调查实效的同时,维护审判权的中心地位。

  就人员选任机制而言,目前调查员多由妇联、社区等组织推荐,法院审核聘任,这一模式有利于吸纳贴近群众的社会力量,但仍需进一步强化中立性与专业性。未来,应进一步构建专业能力与公益情怀并重的选任标准,既发挥基层工作者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也大力吸纳退休法官、律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等专业人才。此外,应配套建立分级培训与动态考核机制,围绕家事法律、沟通技巧、伦理规范等内容开展常态化培训,提升家事调查员的综合素养,以确保调查过程规范有序、调查结论客观公正。

  家事审判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家事调查员的制度创新虽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但其意义不容小觑。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一份翔实的调查报告可能意味着抚养权的妥当安排;对于年迈的老人而言,一次深入的走访核实可能关乎赡养费的合理判定。综合来看,家事调查员作为连接司法与社会的桥梁,其制度完善需要系统谋划、稳步推进。可以期待,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立法规范的逐步健全、程序设计的日益精细、人员队伍的持续优化、保障机制的不断夯实,家事调查员这一植根于中国社会文化土壤的司法创新,终将从试点探索走向制度定型,进一步推动司法审判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为司法改革、社会善治的时代需求贡献更多的力量。
声明: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12345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