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现场勘察化解工程款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2017年11月2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实施244国道LJ-2标隧道洞内外相关工程。原告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组织进场施工,通过被告建设公司计量验收支付了工程款40余万元,双方未完成涉案工程的结算程序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抗辩按照电气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原告应当返还施工期间使用的变压器、配电柜及附属缺失设备折价27万元。
针对双方未完成涉案工程款的结算及返还变压器、配电柜及附属缺失设备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焦点问题上,承办法官李树延围绕争议焦点,扎实开展证据核查与现场勘验工作。一是全面梳理双方提交的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结算表等相关证据,在数十次的核实后双方当庭同意完成案涉工程款结算的手续并确定了合同总价款、已付款项及剩余款项;二是深入现场实地勘察,组织三方共同前往庙沟镇楼坊掌村,对存放于村民处的变压器、配电柜及附属设备现状进行实地查看,明确设备缺失情况,为后续调解打下事实基础。在事实清楚、权责明确的基础上,李树延立足双方意愿,先后提出三套调解方案,通过多轮“背靠背”沟通,逐步缩小分歧。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充分协商、多次沟通后,最终于3月20日上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在吴起县法院占一定的比例,数量仍在持续攀升,其中涉及实际施工人员纠纷占大的比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借用资质基本是行业的常态,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农民工欠薪问题构成建设工程诉讼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首次提出了实际施工人员的法律概念,赋予其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以保障实际承担工程施工者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该院在建工类案件的审理中对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员身份?多层转包之下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与承办人未完成结算,实际施工人员的诉求是否应当支持?工程款逾期给付利息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上已经明确了裁判规则,统一了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实际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该案的成功调解,既体现了法官在查明事实、释法明理中的专业素养,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