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崇州法院高效化解货车司机劳动争议
当事人高某自2017年起在某建材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25年6月,高某因岗位调整事宜与公司协商未果后离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足社保差额、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机构审理后支持其部分请求,高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崇州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介入开展诉前调解,但因双方诉求差额悬殊,某建材公司态度坚决,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时间跨度长达9年有余,且涉及某建材公司、某集团公司、某贸易公司3家关联主体。劳动者高某主张,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始终未发生变化,认为3家公司系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
经过5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法官查清了该案的事实关系,高某虽然运货地点未曾发生变化,但在工作的9年多时间里,其清楚地知道分别供职于3家公司、并分别驾驶3家公司不同车辆,社保也是由对应的3家公司先后为其购买的事实。作为货车司机,高某的工资组成为底薪2400元基本工资加计趟,双方都认可计趟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双方均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现金工资发放情况,在法官的当庭释明下,双方同意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补偿金等,开庭结束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
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与调解员共同向双方释法明理、疏导情绪,开庭后的第4天,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在当天履行完毕,该案件从立案到履行完毕用时不到40天,达到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