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审结少儿培养协议退赔案

2026-04-20 16:16:18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池泽梅 通讯员邓晶晶)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少儿培养协议”退赔案,依法判决恶意误导消费者签订协议的传媒公司“退一赔三”。法院提醒有少儿综艺、影视培养类消费需求的家长增强防范意识,免受“坑害”。

  原告李某与A公司签订培养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其小孩提供由A公司独创的一档少儿成长主题纪实类综艺节目的拍摄制作,摄制完成后在电视平台及各大网络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帮助孩子实现荧屏梦想。为了使李某相信A公司系知名电视集团下属机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A公司使用了某电视集团的台标/LOGO及“某电视集团制作中心”字样,还提供了印有某电视集团文字及标识的晋级卡和授权书。双方约定节目制作工费总计16800元,李某于签订协议当天一次性付款。协议签订后,李某经过了解,怀疑A公司与某电视集团无任何关系,其对外宣称的内容并不真实,便要求退款,但A公司既未依约提供节目录制服务,也未退款。

  本案审理中,龙岗区法院经依法向某电视集团调查核实,A公司向李某出具的录制通知书、授权书等材料系虚假文件,该集团也未以任何方式同意被告使用该集团的文字及标识。A公司使用该集团台标/LOGO及相关字样表述,涉嫌假冒该集团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属有意误导消费者。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李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因信赖某电视集团的品牌公信力而与A公司签订少儿培养协议,在信息获取与判断能力上均处于被动地位。A公司未经某电视集团同意,故意虚构事实进行诱导,致使李某产生错误认识而与之签约。法院认定A公司具有欺诈李某的故意和行为,李某要求A公司退一赔三的诉请合乎法理,遂依法判决A公司向李某退还全部费用16800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向李某支付三倍赔偿金50400元。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提醒,当下少儿综艺、影视培养类项目备受家长关注,不少机构借此推出各种演艺类培养服务。一方面,家长在为子女选择培养服务时,务必提高防范意识,仔细核实机构资质与合作背景,切勿轻信“官方媒体合作”“知名团队制作”等宣传话术,以免落入欺诈陷阱。付款前应要求机构出示相关授权证明,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退款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遭受财产损失。另一方面,经营者应当诚信、规范经营,若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重要事实,如本案中的情形,即属欺诈行为,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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