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一站式机制速解撞船纠纷
2024年7月,案涉融资租赁而来的油电混合动力新能源试点工程船“栩某”轮与干货船“金某”轮在长江口外高桥航道发生碰撞,导致“栩某”轮船舶受损,两名在船船员受伤,其中一名船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吴淞海事局海事调查官即介入调查,在依法认定责任后,当即组织调解并达成了初步意向。但由于“金某”轮一方未足额支付意向金额,且伤残船员定残后,“栩某”轮一方先行赔付船员后又增加了其索赔金额,遂将“金某”轮一方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承办法官仔细梳理了案情,发现案件存在两船责任比例划分、伤残船员赔偿金额认定等争议焦点,且“栩某”轮一方诉讼索赔金额远超当初海事局调解意向金额成为了案件调解的障碍。
正当案件审理陷入困局之际,今年4月21日,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打造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 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整合上海港海事执法、司法、调解、仲裁、公证等多元力量,着力协同调处水上交通事故、船员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船舶污染、行政争议、海事商事领域的矛盾纠纷。
《实施方案》发布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海事调查官,就碰撞事故的前期调查与调解情况充分沟通。双方正式启动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调解与行政调查无缝对接,共享信息,联合调处。在充分会商后,承办法官与海事调查官形成一致意见:船东对伤残船员的主动赔偿应予鼓励,碰撞船舶双方的合理损失应予认定并及时得到弥补,相关航运企业的正常经营应尽快恢复。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发挥法律专业、辨法析理的特长,从法律适用和诉讼风险角度精准释法明理;海事调查官则发挥其航海专业、事故处理特长,将事故事实与法规责任讲透。最终,一度搁置的调解意向重焕生机,“金某”轮一方同意适当增加向“栩某”轮一方的赔偿金额,并已在调解达成后按约足额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