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旬邑法院调解创业资金纠纷
2025年初,王某与宫某经协商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创业经营项目,由王某出资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王某按约将款项交付宫某后,宫某却未将资金用于约定的创业项目,而是擅自挪作个人日常消费。王某发现后要求返还款项,宫某仅陆续返还2.4万元,剩余2.6万元迟迟未予归还。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宫某返还剩余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梳理案情发现,双方系相识多年的好友,纠纷根源在于资金使用分歧,并无根本对立矛盾,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破坏双方情谊,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找准矛盾症结。一方面,向宫某释明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其擅自挪用合伙资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若拒不履行还将面临强制执行、失信惩戒等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王某换位思考,充分考虑宫某当前的经济困难,给予其合理的还款缓冲期。
经过法官多轮悉心调解和法理情疏导,双方最终放下隔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宫某自愿偿还王某借款2.4万元,分六期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4000元,直至还清。协议同时约定,若宫某任何一期未按期偿还,王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本金申请强制执行,且宫某需从违约之日起,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